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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后果严重了

发布:2023-10-31 14:12,更新:2024-05-06 08:54

  绿色原则落实到侵权责任中,体现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专章规定。破坏环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了。

  在作草案说明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专门指出,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过去,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保护与消费者保护同样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时,除了应当考虑对受损权益进行补偿、填补,还需考虑对加害行为进行惩戒、制裁,对类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威慑和预防,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吴青说。

  如今,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也实现了突破。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吴青告诉记者,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观恶性要件,即行为人要存在主观故意;二是违法性要件,即被惩罚的行为要违反法律规定;三是结果要件,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从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中走进民法典。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明确、高位阶的实体法依据,对于通过诉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引入社会参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一道,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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